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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细化更显人性化
当事人:自行协商有了法律依据
“砰!”9月22日,龙南县城飞天超市张经理驾驶的小车在金水大道与一辆迎面开来的小车发生了轻微碰撞。当时,张经理立即下意识地拿起手机,拨通了报警电话。交警赶来后,不到5分钟就用简易程序使双方成功调解。
“目前,龙南交警每年接警的交通事故中,有近六成属轻微交通事故,其中,大多可自行协商解决。”龙南县交警大队事故科科长黄房中说道。
“其实,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我们也曾想私了,但是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想到的就是报警,觉得只有交警才可以处理。”张经理的话道出了许多当事人的心声。
在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设有的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新《规定》增设了“自行协商”程序,即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自行协商时,车辆可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当事人私了有了法律依据,是新规的主要亮点之一。”黄房中还指出,在遇到以下8种情况时,当事人应立即报警:一是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是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是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是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是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是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是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是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保险:要为“无责赔付”埋单
9月中旬的一天,3岁的小文在105国道龙南临塘路段被一辆途经的小货车撞伤头部。虽然小货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但由于不满足先行垫付条件,保险公司以责任未定为由拒绝承担各种赔偿和垫付责任。最后,只好由伤者家属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据交警部门介绍,目前,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都需要伤者家属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这对于那些经济条件不大好的伤者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新规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交管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管部门书面通知相关机构。”
按照目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具有一定条件。首先,垫付前提是发生了3种情形造成受害人伤亡: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二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其次,垫付金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且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再者,保险公司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只在4种情况下对事故产生的药费和修车费先行垫付。这就使得有些当事人尽管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假如不满足先行垫付的4种情况,保险公司会以责任未定(交警未下发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拒付相关费用。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早已明确了交通事故中的“无责赔付”原则,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龙南精诚律师事务所凌房彬律师认为,在交管部门介入后,意味着可以避免保险公司以任何理由推脱各种赔偿和垫付责任。同时,简单的两车碰撞,有的保险公司会以找不到第三者事故责任为由擅自将理赔金额打折,不愿全额理赔。而当交警介入后,这方面的赔偿责任逃避将可以避免。
交警:公权力关进了法律“笼子”
进入9月以来,龙南县交警大队组织所有民警分期分批对新规进行学习培训,以保证明年的正确执法。
“新规对公安交警应具相应资格、事故重新复核、扣留车辆及货物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要求,如不好好学习,就难以依法依规办案。”参加学习的交警们说道。
的确,纵观新规不难发现,最可喜的变化和亮点,在于进一步将公安交警的公权力关进了法律“笼子”,让公民的权利更进一步得到保障。
例如新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这些关于复核程序的新规定,就是对交管部门的一种制约,有利于公民获得更为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结果:首先是对下级交管部门的制约,下级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不再是一锤定音,而是要接受上级交管部门的复核审查;其次,它也对上级交管部门形成制约,上级交管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对公民的复核申请给予答复。
再如,新规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现行的规定是:“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看似细微的变动,实质上体现了对法院审判权的尊重,制约了交管部门单方面认定当事人“有罪”的权力,防范了交管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发生。





